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字〔2009〕30号 2009年2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和企业等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有的地方和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在地方和部门滞留时间过长,没有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和审批时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省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且未说明情况;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一些公文不符合行文规则,体例格式不规范,或篇幅冗长、质量不高;公文秘密等级、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求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或转发;向省政府报送的简报种类繁多,有的简报内容空洞等。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切实做好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报送省政府公文工作。要针对本地本部门公文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定,办公厅(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审核把关力度,确保报送的公文符合规范、准确无误。
二、严格执行公文报送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须经办公厅(室)统一审核把关,由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出访或健康等原因不能审签公文时,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