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各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包括以信函、内部签报形式)。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应报送省政府的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应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不得以部门办公室、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扩权县(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
(三)除重大社情灾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外,各县(市、区)政府(不含扩权县市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所属部门、省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等,一般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扩权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其内容应属已经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需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没有下放权限的事项仍应按原规定程序报送。省属大专院校、国有企业需请示省政府的事项,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应请示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省各行业协会在工作中需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由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向省政府报送。
三、认真做好协调会签工作
(一)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转请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联合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要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签发人姓名。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会签的公文报送省政府。
(二)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要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