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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上行文的要求确保体例、格式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包括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部分必须齐备且标识规范,公文用纸和字体、字号要符合规定。主题词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引。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公文要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五)确属紧急事项的,要在文中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省政府14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要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六、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

  (一)从严控制发文规格和数量。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解决目前文件过多的问题,努力把发文数量减下来。省政府各部门之间,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与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均由主办部门自行发文,或由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各地各部门下发文件,一般不要抄报省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省政府同意,部门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对国家部委主送省政府的公文,如需贯彻执行的,一般由有关部门下达,需回函答复的,均由有关部门回复。

  (二)大力压缩各类简报。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一种报送省政府的简报。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等编印的简报,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各部门要在2009年3月10日前,将需要向省政府报送的简报名称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未经备案而报送的简报,办公厅不予受理。

  七、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公文报送工作,作为保障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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