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8]35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明确市、县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市级基金统筹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加大资金调剂力度,把保发放的责任切实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政府承担行政辖区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后的保发放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责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基金征缴、清欠等目标任务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市级统筹的目标: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筹调剂;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强化征缴、严格预算、确保发放。
二、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规定,市级统筹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要求,统筹范围为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园区。
三、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