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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仍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

  四、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统一按照国发[2005]38号、川府发[2006]13号、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五、统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调度使用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当期基金收入(基金征缴收入、清欠、基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基本养老金、省级调剂金、死亡待遇等支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省级统筹调剂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度使用。

  (一)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留存县市区存入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挪用。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留存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未完成当期基金征缴、清欠目标任务出现收不抵支的部分支出。

  同时建立养老保险支付周转金。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应按2008年12月份当月支付养老金2倍的标准,用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市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周转金。

  (二)当期征缴基金(含清欠和其他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预算,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当期参保人员情况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清欠与扩面参保目标任务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政府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组织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收入于次月5日前按会计报表数全额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当月底(节假日顺延)统一划转至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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