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因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九)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 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省监察厅牵头组织省检查组重点对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采取上级督查与下级自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统一安排,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量不少于当年省级新增项目量的30%和新下达资金量的30%。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
(六)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核查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十四条 省检查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助下级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束后要向省领导小组提交综合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各检查组的情况汇报,并对检查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省检查组工作,及时报告本地、本部门的新增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行动迅速、成效明显,且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表扬,并给予财政、投资政策的支持。
第十九条 对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收回投资、核减该地区、该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或暂停该地区、该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对行动迟缓、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的,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