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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分配恢复重建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建立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社会各界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二条 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必须通过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

  第三条 按规定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捐赠资金要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川委办发电[2008]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分配管理的意见》(川办函[2008]192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自行管理捐赠资金的单位、机构要按照“体现意愿、遵循规划、加强引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捐赠人意愿并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提出项目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门预算、专账管理、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范围:

  (一)中央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极重灾县(市、区)和重灾县(市、区)中无对口援建的21个县(市、区)。对兄弟省(市)对口援建的18个极重灾县(市),在统筹平衡援建项目资金安排基础上仍有资金缺口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省规划的12个重灾县(市、区)。对纳入国家规划、无对口援建的21个重灾县(市、区),按中央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对  个一般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主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经常性专项支出结构等办法给予支持。

  (三)市(州)重建基金重点用于所属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

  (四)省级和市(州)本级单位恢复重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恢复重建实施规划,资金在重建基金中单列。

  第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重建资金,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一)积极争取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二)压缩一般性支出,调整支出结构,清理整合项目资金,集中财力筹集。

  (三)动支预备费和预算稳定调节金。

  (四)统筹转移支付增量。

  (五)调入预算外资金。

  (六)统筹彩票公益金、国内外捐赠资金。

  (七)其他资金。

  从2009年起,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收支预算分科目纳入政府预算草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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