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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相关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实施效果、竣工验收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在抓好项目推进的同时,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内部监督、自查自纠、公开公示等制度机制。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行动是否迅速。

  (二)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四)援助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

  (七)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八)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 监察、发展改革、港澳办、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督查与下级自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检查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各地、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核查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十三条 省检查组经批准,可邀请港澳特区有关方面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四条 省检查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助下级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港澳援助高层协调机制报告。检查结束后要提交综合检查报告并通报港澳特区协调机制有关方面。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省检查组工作,及时报告本地、本部门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随意突破投资规模、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援建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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