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实施效果、竣工验收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在抓好项目推进的同时,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通报、内部监督、自查自纠、公开公示等制度机制。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组织领导是否有力,行动是否迅速。
(二)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四)援助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
(七)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八)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 监察、发展改革、港澳办、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检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督查与下级自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检查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各地、各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受理有关来信来访,核查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十三条 省检查组经批准,可邀请港澳特区有关方面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四条 省检查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助下级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港澳援助高层协调机制报告。检查结束后要提交综合检查报告并通报港澳特区协调机制有关方面。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省检查组工作,及时报告本地、本部门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随意突破投资规模、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援建资金的,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