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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的通知


  8、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均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灾后重建特殊支持土地政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并实行公示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范围或突破政策界限。

  三、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

  (一)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属原址原面积改(重)建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直接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因原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现场选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均按照“边建设、边报批”的原则办理。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实行集中统建。市辖区内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可由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平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易地集中重建、统一安置。原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复耕,并可按“双挂钩”原则,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四、认真落实灾后重建特殊支持的土地政策

  (一)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业和商贸经营项目实行奖励。凡灾后重建的工业或商贸经营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认真履行与所在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及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按规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可由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核查并签署意见,由当地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土地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比照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试行)》(科技城管委发[2008]2号)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1、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绵阳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可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和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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