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畅通公众参与项目环评渠道。在项目受理、评估、初审、项目批复等各环节实施公众参与。加强环评政务公开,对于拟审查的项目和环评审查通过的项目在“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和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
二、腾出环境容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六)支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力度,督促年度落后产能的淘汰计划尽快落实,促进落后产能的有序退出,减少污染物排放,腾出环境容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七)积极协调自治区环保局加快审批我盟确定的保增长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台帐,专人跟踪,按照环评审批的有关要求,查缺补漏,帮助各旗和企业做好项目审批的基础工作,协调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局加快审批。
(八)支持各地建设生态保护类项目。结合我盟生态保护和监管工作实际,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自然保护区项目、生态示范区和生态旗建设环境基础类项目、新农村新牧区新林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类项目。
三、加强环保技术服务,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九)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继续对老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推广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在降低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效果,特别是在“两高一资”企业中,有针对性地推进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十)支持企业进行治污技术升级改造。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2008年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推广工作,鼓励新上项目优先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帮助企业有效降低企业污染治理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全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带动各地加快治污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一)发挥好环境金融政策。要加快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工作,缩短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时间;积极向金融部门提供环境友好型企业信息,支持金融部门向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小的企业优先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
四、保障环境安全,为经济平稳发展创造有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