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3日)废止,废止日期是2010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
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09〕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2006-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9年1月16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5]190号)自2009年1月16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国土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一、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单位:元/亩
| 市、县、区
| 水 田
| 旱地
| 菜 地
| 园 地
| 鱼 塘
| 备注
|
糖料 蔗地
| 其他 旱地
|
一
类
| 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梧州市辖区、北海市辖区、钦州市辖区、贵港市辖区、玉林市辖区、武鸣县、柳江县、柳城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平乐县、荔浦县、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合浦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桂平市、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横县、平桂区、八步区、宜州市、田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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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
| 1668
| 1393
| 4699
| 4395
| 5055
| 1、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和梧州市辖区的产值基数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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