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2008〕14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功能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在原企业的身份为干部、固定工。
  (三)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后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市属、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华侨农场,原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和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省直企业。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199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82元,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