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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总额的11%(含利息)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本人申领的次月起发放。
  (一)对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首次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五、医疗保险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请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补缴医疗保险费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缴费前一年内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记录的,以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费补缴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医疗保险补缴年限和待遇享受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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