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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宣传提纲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本人承担。
  四、一次性缴费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中规定的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四)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本人申领的次月起发放。
  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二)现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七、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处理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
  (二)缴费基数为补缴医疗保险费时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缴费前一年内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记录的,以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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