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活动,查处后再犯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六)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
三十二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接受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者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接受检查、抽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证明,能主动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接受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者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接受检查、抽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证明,发现后在限期内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接受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者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接受检查、抽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证明,超过限期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接受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者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接受检查、抽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证明二次及以上,发现后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接受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者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接受检查、抽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证明,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接受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者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接受检查、抽查过程中,多次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证明对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市或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
三十三条按以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