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五)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