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要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在《邢台日报》发布。县(市、区)规范性文件,要在本区域内按要求发布。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建立后评估制度,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要在一定期限内就合理性、便捷性、操作性等进行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同时,还要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梳理,从中发现问题进行修改处置。对带有明显错误的规范性文件,要随时予以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清理规范性文件,要尽量减少和取消涉及项目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前置许可审批与收费,最大限度地为发展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三、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办字〔2008〕72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去年摸索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再扩大推广面。年底前,在扩权县、依法行政示范县,以及条件成熟的县(市)要落实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不断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没有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公布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就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对影响大、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要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执法过程中,要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的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上半年,市政府将出台《邢台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规范约束。
要重视执法案卷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进一步加强案卷管理,每年上半年,各执法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纠正评查中发现的重大执法违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还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和督导。通过执法案卷评查,促进执法案卷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