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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清除违法设施和拆除违法临建
  1.清除沿街各类违法建筑、违章棚亭;清除沿街建筑二层以上(含二层)防盗网、放物栏、破旧遮阳罩;清除楼顶、阳台的杂物;清除建筑外立面各种吊挂,无擅自设置的各种指示牌、标志牌。
  2.结合拆迁工作对道路沿线可是范围内的有碍观瞻的平房和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对拆迁后的空地实施绿化或硬化,有条件的进行地块整理。对保留的建筑实施综合整修。
  (六)施工工地
  1.建设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采用硬质材料或围墙封闭,其高度不低于1.8米。
  2.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轮胎清洗台或水排,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3.施工工地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建筑扬尘污染环境。
  4.拆除建筑物的工地须采用浇湿作业,并采取隔离、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5.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七)城市环境卫生
  1.生活垃圾实行定时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2.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疏密合理,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3.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达到“五净一彻底”标准。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4.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5.餐饮经营单位、门店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6.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7.禁止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八)市政设施
  1.保持道路要平坦、完好、通畅,无路面破损;便道无破损、缺失;盲道平整、无塌陷、缺失;路沿石、树坑石平整、顺直,无缺失。
  2.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井盖、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下井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4.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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