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第八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
一、州畜牧局(共2项)
(一)权限内出售、收购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
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五条、第
二十一条
(二)权限内核发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五条、第
十八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第四条
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2项)
(一)权限内对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资格的考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
(二)权限内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适用依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
十九条
三、州人民防空办公室(3项)
(一)权限内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核准
适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
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