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要按照《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22号文件)和具体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为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为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倍以下。
2.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可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有能力购买住房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搞好政策衔接。
3.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或利用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二)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要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县(市),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落实优惠政策,制定并出台相关规定。凡未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县(市),在2009年要谋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申报独立的新建项目,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到2010年底,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本县(市)城区当年住宅竣工面积的10%以上。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各县(市)和大曹庄管委会收入线标准可确定在上年度城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上,具体系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经本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三)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及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五、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区)改建工程
(一)旧住宅小区改善
市区重点是棉纺厂生活区、团结小区、中华北小区和电厂生活区等4个旧住宅小区,总规模20.1万㎡,总投资542万元,其中电厂自筹资金300万元,政府投资242万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做好协调督办工作,保证完成治理任务。各县(市)有旧住宅小区的,要完成1-2个旧住宅小区的改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