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中央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程序,现将《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
二○○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确保中央收入完整、安全,根据《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和《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规定,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深圳市辖内部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实施就地监缴,现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实施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有: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港口建设费、海域使用金、中央单位土地收益、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水资源费、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实施就地监缴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专员办职责
第三条 专员办实施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范围及监管内容应适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变化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