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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专员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台账制度。专员办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监缴基础资料数据库。

  第五条 在财政部授权权限内,专员办负责对范围内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或监督。

  第六条 专员办建立收入对账制度,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按规定定期与国库、征收部门、代理银行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和沟通协调。

  第七条 专员办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书面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专员办对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等资料进行定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央非税收入缴纳情况进行适时抽查。

  第九条 专员办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年度清算,并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重大违规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相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专员办依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开展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检查工作,有关执收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理银行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加强工作联系,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监缴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专员办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按规定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就地缴库非税收入混库问题,专员办有权要求就地调库;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专员办将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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