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区终端水价核定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鲁价格发〔2009〕61号)
烟台、德州、聊城、滨州市物价局、水利局:
2008年,根据国家的部署,我省龙口市王屋水库灌区、禹城潘庄引黄灌区、茌平位山引黄灌区、阳信县小开河引黄灌区开展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工作,目前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了做好试点项目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的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管理。核定末级渠系终端水价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农业用水到户水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四个试点县(市、区)物价、水利部门要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工作为契机,扎实做好终端水价的核定工作,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市物价、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核定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灌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监审工作。核定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应开展成本监审,试点县(市、区)物价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06]310号)要求,切实做好末级渠系供水成本的监审工作,末级渠系供水成本应包含工程维护费和运行管理等费用。通过成本监审,如实核定末级渠系供水成本,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末级渠系水价提供真实依据。
三、科学合理制定终端水价。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工作完成后,农业用水要推行计量收费,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试点县(市、区)物价、水利部门要在省核定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末级渠系供水成本,科学合理地制定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定价文件和成本监审报告报省、市物价、水利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加大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力度。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定后,要利用公示栏、电视、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末级渠系终端水价进行公示,提高农业水价透明度,让农民了解农业用水价格,让群众和社会便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