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湘煤行〔2009〕2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为加强煤炭生产日常监管,推进煤矿资源整合及技改工作进度,根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2008年12月31日前依法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保留矿井,均为年检对象。
二、年检组织:省属国有煤矿由省局负责组织;市(州)属国有煤矿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属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三、时间安排: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自检要在2月28日前完成;县(市、区)、市(州)煤炭管理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初检、初审工作;4月份为省局现场抽查和集中审查时间。
四、年检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延续、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手续;
2、特殊工种是否满足生产需要并持证上岗;
3、是否配备有合格的矿井技术负责人;
4、《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等各种生产用图是否齐全,填图是否及时、准确;是否编制了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5、矿井是否建立和完善了“三条线”(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
6、是否配备了足够的自救器;
7、地面主要建筑(办公室、调度室、安全监控室、食堂、澡堂、宿舍)是否达到湘煤行[2007]127号文规定的基本条件。
8、上年度是否进行了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9、《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10、是否存在买卖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存在有违规建设的“技改井”、“副井”等非法挂靠行为;
11、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
12、被整合矿井是否按要求拆除生产设施,突出矿井整合改造期间是否停止生产,其他技改扩能矿井是否存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的情况;
13、矿井是否存在风井提升和风井出煤现象;
14、煤矿通风等五大系统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矿井主通风机是否满足生产需要;井下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了“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水患严重矿井是否配备了探水钻机,是否制订了探放水措施;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矿井是否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