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湘煤改[2009]19号)
各市州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部门,省属煤炭经营企业: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8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二、年检范围
凡湖南省内依法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型煤加工),均为年检对象。
三、年检内容
1、持证企业是否继续具备《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
2、持证企业有无伪造、买卖、出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3、持证企业一年内是否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4、持证企业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5、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垄断经营、哄抬煤价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四、年检组织、方式及年检程序
1、年检组织。省属煤炭经营企业由省局直接年检,其他煤炭经营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市州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进行初检及复检。
2、年检方式。由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初检,初检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覆盖面均为100%;各市州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对初检结果进行复检及现场抽查,复检资料审核面为100%,现场抽查的比例不得小于本辖区煤炭经营企业总数的20%。省局视年检情况组织各市州互检抽查。
3、年检程序。省属煤炭经营企业应在3月31日前将各项年检资料报送省局,各市州煤炭经营企业应在各市州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项年检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收到年检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检并上报市州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州煤炭经营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复检工作,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局实施终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