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检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上报以下年检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分国税和地税)复印件。
5、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储煤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8、企业煤炭购销合同复印件。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全部申报材料,要按顺序装订整齐。
六、年检结果处理
1、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凡是违反年检内容之一的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年检申报材料的均视为年检不合格。
2、不参加年检或年检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内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3、零售企业年经营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一万吨,批发企业原则上不得低于二万吨,年经营量达不到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4、在年检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要按照《
煤炭法》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七、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
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需办理延期手续的,要按照《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局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
八、年检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按照要求,周密部署组织,保证工作质量,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
2、各市州在年检工作结束后,上报年检工作总结、煤炭经营企业年检结果统计汇总表、注销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