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医险函〔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管理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和《关于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工亡人员抚恤金和退休人员死亡救济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湖南省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的规定办理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相关事宜。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湖南省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管理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8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和《关于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和省属改革国有企业工亡人员抚恤金和退休人员死亡救济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