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抚恤金享受人员的存折号码、开户所全称、常住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正在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六条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应提供正在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材料经工亡职工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劳动保障站和工亡职工管理机构初审后,由工亡职工管理机构将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首次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改制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省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制的有关文件、《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伤费用预留明细表》、工伤保险关系移交协议等。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代管机构将《公示表》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并在观众较多时拍照。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代管机构将已签字盖章的《公示表》、公示照片等资料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与工作程序核发抚恤金。
第十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公示表》公示开始之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公示表》公示开始之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仍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拨付至待遇享受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个人银行存折由管理机构代领,并由其转交给待遇享受人员。
第十二条 抚恤金享受人员如出现死亡、年满18周岁且未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等丧失享受资格时,代管机构应于1月内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