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震灾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拆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绵府发[2008]33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镇震灾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拆除实施办法(暂行)》已于2008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绵阳市城镇震灾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
及拆除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震灾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震灾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震后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和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体承担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审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修复,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使受损建筑物恢复到震前状态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加固,是指根据抗震鉴定报告作出的工程设计,建筑工企业进行结构补强,使整体建筑物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施工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拆除,是指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确认为整体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裁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及安全使用的危房按规范处置的施工行为。
第五条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拆除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