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建筑的修复、加固设计及施工以幢为单位,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依照《
物权法》第
七十六条和《
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十二条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向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推荐选择工程造价、加固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属轻微损坏修复的,可直接委托。
(三)修复加固资金筹集渠道:
1、政府补助。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按政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不足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自筹。政府补助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然不足以支付修复加固费用的,由该幢房屋所有业主共同自筹支付;没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符合条件享受政府补助资金部分外,房屋修复加固费用由该幢所有业主自筹支付。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房修复加固工程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修复加固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根据鉴定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
(二)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四)房屋建筑加固工程依法应当实施工程监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