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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震灾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拆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五)加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执加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绵阳城区的加固工程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政务服务处备案。

  (六)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依法组织验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与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对应的工程加固设计。

  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只能承担原设计项目的工程加固设计。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抗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对抗震修复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七条 正在设计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工程设计、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八条 可承担房屋建筑加固业务的建筑工企业是指:

  (一)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二)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工企业。

  属第二项规定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加固业务按其资质许可对应的房屋建筑施工范围开展加固业务,但必须聘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具体规定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8]52号)执行。

  本办法颁布前已动工的房屋建筑加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合同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施工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

  房屋建筑修复可以委托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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