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修复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直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修复施工完成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验收,并将相关验收文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房屋建筑修复加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遵守《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图施工,加强工序控制,保证材料质量,确保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质量,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建筑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信誉档案,在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工作中,如发现工程参建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列入不良记录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承担房屋建筑加固设计、施工、拆除单位的选择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设立可供委托人选择的加固工程设计、施工、拆除、监理企业推荐名录(包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络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市建设局将符合资质要求的市内企业名单列在绵阳建设网(www.my-cen.gov.cn)供查询。
(二)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的省外援建房屋建筑的工程加固设计、施工、拆除企业,应当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登记,纳入可供委托人选择的承包企业推荐名录。
有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工程实例和工程业绩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向委托人推荐。
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签定合同的承包单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的,应当按上述规定登记。
省外鉴定机构、承包单位在绵阳市域内执业的,依照《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厅的规定办理登记。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限制符合条件规定的加固设计、施工单位报名登记,不得以任何条件、方式限制市场准入。
第三章 房屋建筑拆除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也可以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交书面同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