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拆除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对经安全鉴定为严重破坏且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拒绝拆除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除的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持有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论发出的《地震破坏房屋拆除通知书》;
(二)城镇单位、居民原房屋在拆除和重建前,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完成对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根据其撤除房屋规模,将其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四)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编制拆除方案,并在施工前将拆除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拆除作业方案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可承担房屋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
(一)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拆除业务按其资质许可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范围进行。
第四章 修复加固工程计价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的收费,应当按照支援、服务于灾区人民的原则,按省物价部门新制定的优惠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地震灾区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应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其配套计价规定。
修复、加固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因施工设计变更机械台班、隐蔽工程增加的工程及计价,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履行现场签字(包括机械、人工、材料)认可、发包人认可的加固措施方案、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