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目标督查办要把落实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作为督查重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跟踪督查,确保职责落实、任务完成。
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招监办要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对各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政策建议;调查处理越权履责、不作为及乱作为行为,纠正和查处工程交易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一)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对管辖范围内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定执行情况负总责;凡监督不力和监督缺位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二)项目备案制。所有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方案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表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496号)精神,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地发改委、经委在对各自职权范围内批准立项的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备案的同时,要及时将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事项核准等相关文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专项督查制。纪检监察和发改、财政、建设等职能部门在搞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要根据重建工作进度,每月对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项目立项、报建、项目责任制、招标投标、资金管理、工程进度等重要环节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督查。
(四)分片包干制。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建设局要建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相关单位派员参加的监督组(分组名单附后),按照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方式,对各自划分责任区域内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制度,健全落实“四项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三项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以及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地也要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五)联席会议制。一是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与对口援建省、市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 次会议。二是市、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1-2 次会议。三是各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与对口援建省、市监督管理机构和省派驻检查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沟通情况,研究举措。各地在研究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时,要主动邀请省派驻检查组全程参与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