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户信用档案的采集工作由农村信用社和各村委会承担。各级人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4、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农户信贷评分体系,参考人行成都分行下发的《农村信用体系-农户信贷评分参考标准》,结合内部授信规定对农户进行评分,把农户信贷评分作为授信前的内部评价,作为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参考指标,积极创新信贷业务管理模式。
(三)创建、评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
1、“信用户”由农村信用社、村委会负责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由上一级政府负责,人民银行组织农村金融机构,参照人行成都分行统一编制的《信用村评价参考标准》、《信用乡(镇)评价参考标准》进行评分,结果送同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创建、评定活动其他事项参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6]30号)执行。
2、信用评价要注重科学合理,信用户的评定应与农户档案,特别是农房重建农户档案以及灾后贷款归还情况相结合,信用村的评定应以信用户的比例为基础,信用乡(镇)的评价结果应作为金融生态模范县评选的重要内容。
3、人民银行要组织农村金融机构参照人行成都分行统一编制的《信用村评价参考标准》、《信用乡(镇)评价参考标准》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用信息档案。
4、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是灾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表彰授牌活动,发挥信用工程建设的激励作用,大力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区域、产业等政策工具,区别对待,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农村金融机构要简化灾后贷款发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表现,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好的农户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的农户予以限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考核奖励措施,对信用乡镇、信用村可优先在农业项目开发、农业优惠政策、农村配套服务,以及政府补贴、贴息、税收减免、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信用乡(镇)公务员和信用村组干部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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