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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桂商运发〔2008〕69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商运电[2008] 31号)下发后,各中标销售企业已于2008年11月底前将其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组织销售网点到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目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核登记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还存在着备案手续不清、条件不统一、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确保我区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财政部、商务部规定,中标家电销售企业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一)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二)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四)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五)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销售网点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由中标销售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添加其符合上述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此项工作中标销售企业已完成),组织销售网点携带以下资料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一)填写完整、准确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必须加盖中标销售企业授权的省级代理商公章,并附上中标销售企业对省级代理商的授权书复印件;备案登记表填写的网点信息可以是单独一个销售网点信息,亦可是多个销售网点信息。为方便管理部门操作,凡多个销售网点填写同一张备案登记表的,原则上须多个销售网点同时前来办理备案登记。
  (二)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三)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四)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协议书可是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之间的,亦可是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授权的省级代理商之间签定的)。
  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中标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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