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材料的目录
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
2.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和复印件。
3.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复印件;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禁毒处、各分(县)局禁毒部门。
(二)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
市局禁毒处受理人员受理申请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各分(县)局公安禁毒部门受理人员受理申请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机关的名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5.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市局禁毒处、各分(县)局公安禁毒部门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当及时认真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许可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2.审核:市局禁毒处主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核的二级处副处长、分(县)局刑侦支大队缉毒队队长。
3.审定:市局禁毒处主管处长审定后,签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分(县)局主管局长审定后,签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二)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实。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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