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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9]349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市(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如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代购普通发票。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代理减免税、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受聘税务顾问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收费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严格按业务规程、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原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税局《河南省税务代理业务试行收费标准》(豫价费字[1999]238号)所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相应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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