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5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 第
34
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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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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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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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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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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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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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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