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8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 第
41
条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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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3000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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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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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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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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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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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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