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11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 第
52
条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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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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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00--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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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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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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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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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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