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日
佳木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强制拆迁。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法制办、城管执法局、规划局、房产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佳木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强制拆迁涉及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提出拟行政强制执行的报告文件。
未经过行政裁决,不符合法定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审理委员会报告拟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