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民[2008]315号)
各市(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加快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养老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广州老年人服务中心受广州市民政局委托,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是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人员培训、服务对象评估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
卫生部门负责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社区再就业等工作,落实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再就业人员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