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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当统筹使用“星光老年之家”、“平安通”呼援服务系统等社区服务资源。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广州市民政局每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辅导及其他养老服务。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按实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区、县级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广州市民政局。具体报告制度由广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吸纳本市户籍“4050”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应当列为社区公益性岗位。

  第十八条 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等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中选聘工作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应当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后,再安排其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识,具体式样由广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并确定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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