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加强禽类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加强禽类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食安办[2009]1号)


  为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市场流通环节的传播,根据《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活禽经营市场实行定期休市或轮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一)活禽批发市场实施每月空场休市2天。空场休市消毒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活禽批发市场开办者自行制定,农业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城区农贸(肉菜)市场活禽交易档每周空档轮休1天。空档轮休消毒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城区农贸(肉菜)市场开办者自行制定,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逐步实施在城区内肉菜市场活禽不得在市场过夜的制度。活禽经营者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当天不能售完或处理的,每档滞留活禽不得超过当天进货量的10%。
  三、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报告。对该种情况的禽只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市场开办者应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明确落实责任制度。
  (一)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到活禽经营市场指导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做好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日常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四)市场负责人是活禽经营活动的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对活禽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活禽经营者档案、制定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并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
  (五)活禽经营者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明,并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活禽售出后,检疫证明应保存30天以上。禁止购入、销售和加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禁止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一经发现由工商、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