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信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编号、建档和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
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在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