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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的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挡土墙、护坡、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涵洞(箱涵)、隧道等;

  (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以及附属设备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泵站、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维护市政设施的安全实施巡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房产、财政、物价、环保、工商、人防、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及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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