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府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广元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的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综合科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
《办法》、
《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五条 我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