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2009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对服务企业收费清理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等措施,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检查和罚款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五)加强对服务业投入的引导和扶持。加大对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的引导扶持力度。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政策扶持,市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服务业规划编制、服务业重大项目前期包装,以及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和奖励工作等(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
二、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六)放宽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我市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都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市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开放;凡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都向外地企业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