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和优秀企业。每年评选命名一批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8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6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
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在设定资格条件要求和制定资信评分标准时,可对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金融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建筑业龙头、骨干和优秀企业的信贷额度。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实行跨行业、跨产业的资产重组,加快企业低成本的扩张,加强与有投融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扩大承包范围,扩大劳务输出,实现在市场、管理、技术方面的优势互补。建筑业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办理涉及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对资产实力强、资质高、守信用的企业要加大信贷授信额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并进一步优化结算服务。
(三)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建帐健证,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规范成本核算,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工日数可按浙江省计价定额规定计取,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日人工工资单价可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丽水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依据计取,据实列支。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范围内,结合丽水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就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施工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且占当年企业建筑施工总产值50%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对建筑企业在市外承建地方标志性建筑或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各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支持帮助。
(五)解决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和办公条件。各级政府要安排若干地块用于建筑企业总部生产办公基地,根据建筑业发展要求,着手规划若干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的仓储、租赁、维修中心等用地。对建筑业企业所需的土地,在供地方式上可设定产值、税收为条件挂牌出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